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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阶梯水价政策解读(四)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阶梯水价政策解读(四)
来源:米6体育app官网 作者:米6体育app官网登录 【发表时间】2024-05-22 04:00:06 【点击次数】23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南北市区已实行“一户一表” 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居民阶梯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原则上以年为单位。

  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且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水量基数增加30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基数增加2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各类学校、幼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对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高于居民第一级阶梯水价(综合价) 15%执行。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按《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DB61/T943-2014)规定的用水定额执行。定额内用水按基本水价执行,超定额部分实行加价,水价中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实行累进加价,按实际用水量计收。超过定额30%及以下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1倍;超过定额30%-50%(含)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2倍;超过定额50%-100%(含)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3倍;超过定额100%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5倍。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南北市区已实行“一户一表” 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居民阶梯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原则上以年为单位。

  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且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水量基数增加30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基数增加2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各类学校、幼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对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高于居民第一级阶梯水价(综合价) 15%执行。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按《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DB61/T943-2014)规定的用水定额执行。定额内用水按基本水价执行,超定额部分实行加价,水价中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实行累进加价,按实际用水量计收。超过定额30%及以下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1倍;超过定额30%-50%(含)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2倍;超过定额50%-100%(含)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3倍;超过定额100%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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