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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服务月|商业秘密保护十四问 商业秘密服务月|商业秘密保护十四问 来源:米6体育app官网 作者:米6体育app官网登录 【发表时间】2024-07-31 02:30:11 【点击次数】20 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只有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我国在内的各国法律与TRIPS(贸易知识产权协定)规定都很相似,即商业秘密要具备“三性”,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建立在商业秘密相对秘密性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业秘密的不同要求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措施。
保密措施都是相对的,绝对的保密措施并不存在,要求企业采取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实际上是不现实的。
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能由企业自身来认定,认定的前提就是要符合“三性”要求,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点后应根据风险程度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要对涉密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特别是对新招聘人员是否与其他公司签订有竞业协定,是否有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避免公司遭遇法律风险。
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一般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存储和处理公司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应当按照准予存储的最高密级,应当在其外表显著位置处粘贴密级标识,并在其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商业秘密载体上作出不能与载体分离的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企业商业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比如研发部门、财务部门、营销部门等。
要按照最小化的原则,要害部位应当专用、固定、独立控制的最小场所,其应当具备完善、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和设备,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到位,有完备可行的保密制度。
发生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权利人决定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需提交哪些材料?
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资格。举报人应为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权利人,或者与权利人具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关系的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须经权利人书面授权。
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其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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