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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来源:米6体育app官网 作者:米6体育app官网登录 【发表时间】2024-09-08 10:25:59 【点击次数】28

  公司与客户三于2021年12月1日签订泥浆固化池隐患治理项目合同,该项目属于油田环保治理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碎石修路、硬隔离围栏搭建、围墙拆除与恢复、转运原覆土、原封盖破碎、人工清理池壁、池底、池壁破除及固化土二次固化、除臭等预处理,合同要求交期为25天。当月完工后,公司根据客户对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确认单来确认收入。

  公司油田环保治理工程项目,受甲方对工程的施工及工艺要求的复杂程度不同,施工周期长短不一,合同约定的工期不等,具体施工根据现场实际进度而定。

  (4)公司向客户四提供井下作业服务,工程施工为按井次进行,公司按工程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因客户四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客户信用状态良好,由于客户合同签订审批流程较慢,根据交易习惯先施工后签合同。公司在提供井下作业服务时,客户可以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满足收入准则第十一条(一)规定。

  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按照合同规定向客户提供井下作业服务,并确保施工达到设计要求,公司提供的井下作业服务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个性化的典型特征,在施工过程中,需根据服务具体对象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服务,因此合同约定的服务,为个性化非标准定务,难以轻易地将设计成果用于其他用途,履约过程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公司根据行业惯例先施工后签订合同,在公司相关施工结束后,客户在施工现场采用确定工作量的方式验收项目成果,公司根据确认的工作量进度确认收入,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验收数量和确认的单价进行结算,公司从客户收取款项的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满足收入准则第十一条(三)规定。

  因此,虽然存在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形,但公司向客户四提供井下作业服务,报告期公司均按施工进度及结算单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时间合理。

  综上所述,公司与上述客户签订合同与收入确定的时间具有合理性,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相关收入。收入业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有效,公司将继续严格加强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合同管控及销售管控制度及流程要求。

  三、陕西赛贝通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曾于2020年5月因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被西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说明该客户成立后不久即无法联系的原因及合理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客户与你公司、实控人、主要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向上述客户了解,客户在2020年5月因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被西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原因为联系方式有误,导致西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与客户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经过客户与西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之后已恢复正常,客户经营不存在异常现象。

  1、获取客户相关的业务合同,逐一阅读合同条款,判断相关合同的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对报告期客户执行客户信息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地址、邮箱、电话、邮编、董监高、经营范围等信息,检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信用风险高低、同类产品销售等情况核实;

  3、对报告期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其收入及应收账款的余额均达80%以上;其中,函证时执行控制程序,涉及样本量包括报告期新增客户,核实其交易的线、对其客户执行访谈程序,其中包括现场访谈及视频访谈形式,对客户与被审计单位的交易量、交易背景、地址、客户采购能力、石油业务服务相关井口地址等信息进行核实,核查客户是否线、对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经核查,仁智股份的业务真实,客户的经营范围、业务资质、业务及人员规模与仁智股份的销售规模匹配,通过回款情况核查等程序证明仁智股份的客户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履约能力。

  陕西赛贝通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仁智股份、实控人、主要股东、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问题三、你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余额为1.23亿元,其中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捷天然气”)账面余额为891.59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你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对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显示,截至2021年9月30日,智捷天然气股权转让已完成,公司已终止确认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并确认投资收益408.41万元。

  (1)请你公司结合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交易进展情况,说明前述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需要更正的情形,智捷天然气未出表的原因及合理性。

  (2)智捷天然气曾被申请强制清算,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请你公司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未对该项资产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请你公司结合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交易进展情况,说明前述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需要更正的情形,智捷天然气未出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绵阳市仁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智实业”)于2001年11月对外投资了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捷天然气”),根据智捷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智捷天然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整,其中仁智实业出资人民币3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35.00%;中气控股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45.00%;彭州市天然气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10.00%;彭州市开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10.00%。2005年,自然人沈红霞收购中气控股有限公司并出任智捷天然气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合作方变化,彭州天然气公司与中气控股有限公司出现经营分歧,严重影响智捷天然气的正常经营。2007年,公司董事会决议将持有的智捷天然气35.00%的股权作价1,500万元转让给彭州市天然气公司,并与彭州天然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彭州天然气公司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期间向公司支付了1,300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因智捷天然气其他股东不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前述股权转让的审批及工商变更手续一直未能完成。2010年8月3日,公司与彭州天然气公司就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后如原股权转让仍未通过审批或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同意仍以1,500万元的作价转让仁智实业股权给彭州天然气公司;彭州天然气公司于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并承诺不使用仁智实业有关名称或商标。2011年9月22日,智捷天然气被成都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彭州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因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导致清算暂停。具体详见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被吊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9)。

  2021年9月24日,经公司与彭州天然气多次沟通协调,由于智捷天然气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客观上各方无法按照约定办理智捷天然气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同意彭州天然气无须支付余款,智捷天然气35%股权的权利和义务由彭州天然气享有。

  2021年9月29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所持智捷天然气35%的股权已事实上转让给彭州天然气,公司不再享有智捷天然气35%股权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原因,公司在2021年12月30日披露《关于对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时,认为截至2021年9月30日因公司不再持有智捷天然气股权,该股权转让已完成,认定终止确认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3、2022年3月公司通过工商调档,查询到彭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分立,由派生成立的成都易润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易润)承继原彭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分立前的其他应收款-绵阳仁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元。根据协议条款及法律权利义务,公司无须返还1300万股权转让款。

  2010年公司与彭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仍然有效,但仁智实业股权因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被司法冻结,暂时无法过户。待仁智实业股权解除冻结完成后,可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截止2021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就是否需要支付剩余股权转让尾款200万尚未与成都易润达成一致意见,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终止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报告期公司尚未终止确认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并于年报披露前,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予以了修正说明。公司将对前期已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关于对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进行更正,将尽早对外披露更正公告。

  二、智捷天然气曾被申请强制清算,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请你公司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未对该项资产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智捷天然气曾被申请强制清算,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存在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等相关规定,公司已收到该项股权转让事项的1,300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公司未对该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经核查,我们尚未获取成都易润对此转让事项无异议的相关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仁智股份2021年度与以前年度未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可在当期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1)请你公司结合案件进展、执行情况、预计负债计提依据,说明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及准确性,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的预计总负债为0元的原因及合理性。

  (2)关于盈时公司票据追索案件,因盈时公司涉嫌经济犯罪被法院裁定撤销前期民事判决并驳回盈时公司起诉。请结合案件最新进展,说明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及原因,后续是否可能涉及赔偿义务,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准确。

  一、请你公司结合案件进展、执行情况、预计负债计提依据,说明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及准确性,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的预计总负债为0元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公司根据诉讼案件在本报告期末的诉讼进度,判断需要承担的相关义务,且履行相关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流出企业,公司将相关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案件确认预计负债。

  综上所述,公司涉诉案件计提的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充分、准确。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不存在需计提预计负债情形,故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总负债为0元。

  二、关于盈时公司票据追索案件,因盈时公司涉嫌经济犯罪被法院裁定撤销前期民事判决并驳回盈时公司起诉。请结合案件最新进展,说明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及原因,后续是否可能涉及赔偿义务,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准确。

  1、关于盈时公司票据追索案件,近日获法院电话告知,南京市建邺区公安分局不予对盈时公司刑事立案。

  此案涉及的应付票据,公司已在2018年全额计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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